|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93328.6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987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