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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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同市青磁窑煤矿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地煤青磁窑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大同煤矿集团地煤青磁窑煤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大同煤矿集团地煤青磁窑煤业有限公司对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在本院(2017)陕012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