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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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念劳医疗费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168元、误工费14293.81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20元,以上共计25661.81元; 二、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别晓波垫付的医疗费2305.04元; 三、驳回原告李念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李念劳负担29元,由被告二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因原告李念劳已预交,故被告二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将其公司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李念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