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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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河北阜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中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北中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拖欠本金罚息248097.42元,应收利息298867.17元,应收利息罚息9627.11(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中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