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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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牌天龙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利息5424元(已计算至2020年1月26日,以后以实际欠付劳务费及保证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长沙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即应付保证金3万元、工程款271800元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29元,合计14258元,由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天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58元,由***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