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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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武侯联云体育文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收购价款113904658元人民币; 二、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武侯联云体育文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139046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成都武侯联云体育文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97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367元,由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