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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新城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29.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新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6.4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元,已支付1289.8元,原告***需返还被告杭州四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589.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9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新城支公司负担21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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