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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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逾期支付投资回报款的违约金144.6元及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逾期支付投资回报款的违约金343.3元; 二、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的投资回报款2172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的款项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足的,由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由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