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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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翔奥辅料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3565.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153.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负担34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分别加付300元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