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金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货款256288元元以及以25628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6元,减半收取5623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共计9943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由被告重庆金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