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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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能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6809.80元及违约金(以被告***当月所欠物业费金额为基数,从欠付该金额的次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金额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能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能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