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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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5116号 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安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宁、滕雯,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 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