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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7412.84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2577.54元。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934.76元。

五、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计2688元,鉴定费8060元,合计10748元(该款已由***预交),由人保泰兴公司负担6772元,由***负担752元,由人保徐州公司负担3224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人保泰兴公司、***、人保徐州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人保泰兴公司、***、人保徐州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人保泰兴公司、***、人保徐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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