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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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萍乡市弘捷利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399789.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59707.54元,被告***赔偿19881.8元,以上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萍乡市弘捷利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64936.87元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中扣除并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75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