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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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