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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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10月16日,利息为102,307.55元,2019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5%(10%+10%×0.5)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收复利]; 二、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508房的2套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HXXXX号)及相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该两套房产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完毕。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