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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财产保全费、第三人独立请求之诉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泰市贵泰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887000元及违约金(以88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自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杨平、双运贤、**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新泰市贵泰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上诉人杨平、双运贤、**负担12599元,被上诉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元。被上诉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先由上诉人杨平、双运贤、**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