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再93-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茂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杨久平,该公司原总经理。 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余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原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太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赣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驳回其再审申请。其仍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高检民监〔2016〕64号民事抗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抗13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被申诉人原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杨久平、徐佐雯。 审判长蔡世军 审判员闵遂赓 审判员黄声敏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吴军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