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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7184.6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对被告南陵县鑫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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