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6887.64万元。 案件受理费386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绶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