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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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诺奇德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721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该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本院在审理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宁明诺奇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