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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万元、违约金1041534元(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止)及利息(以15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0171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121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