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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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 石家庄佳珠贸易有限公司 台山市吉星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斯特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台山市吉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台山市吉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