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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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2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138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