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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盛阳好易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38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盛阳好易五金经营部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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