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其利息5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7月1日,自2012年7月2日起按本金460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