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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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7104号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京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董事长。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