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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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05881.1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505881.1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及诉讼费用20000元; 二、***对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0元,由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90元,由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2072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