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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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2%自2018年4月28日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之后按照月息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之后按照月息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13980元应从利息款中予以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000元; 三、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150台富山牌平缝机、50台杰克牌平缝机、10台杰克牌双针机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名下的大众辉腾轿车(车牌号:皖A×××××)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所有的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的300万股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保全费3030元,合计7445元,由被告铜陵语思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