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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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96441.84元及违约金(以39644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向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80574.8元的混凝土增值税发票,并就其供应的混凝土向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 案件受理费10770元,减半收取5385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合计9385元,由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