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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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 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 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损失1986078.14元; 三、驳回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五、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及附属物、添附物一并交给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27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鉴定费140673.55元,共计247074.55元,由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074.55元,由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95元,由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负担29334元,由安徽川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7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