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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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损失费62800元、施救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65100元; 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