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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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给付利息59000元,及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给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