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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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人工资、电费损失共计1859456元; 3驳回被上诉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8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9500元共计236084元,由上诉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50.4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44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4元由上诉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950.4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6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