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首付款23792.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3792.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8年3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