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垫付款26035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0356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18年1月3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70元,由***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