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贺鑫鑫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455876元;扣减***垫付的52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403876元,向***支付5200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负担811元,***、***负担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