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4民初4832号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生于1967年1月30日,汉族,,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彦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龙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