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3971.73元及其利息28870.96元,合计1002842.69元(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525‰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 二、被告***在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息的情况下,以***所有的位于庐江县乐桥镇杨岗村的用材林【林权证号:庐林证字(2008)第2008004977、2008004980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偿还上述债务;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0元,由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