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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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10438.5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84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七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84元,由上诉人直接交到或通过邮局汇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收款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3×××4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亳州魏武支行;在汇款单的附言中注明原审裁判文书的案号、案由和上诉人姓名。交费后上诉人应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本案主审人。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且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