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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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