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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荣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2505.76元; 二、被告湖北广世顺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丁荣畅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3.50元,减半收取756.75元,由原告***负担576.75元,被告丁荣畅负担180元(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