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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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洋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90845.26元,并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年息1.1%利率支付利息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6.00元,减半收取计2058.00元,由被告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