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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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1625执恢169号 ***杯、晋荣芝、马海堂: 你与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2018)豫1625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执行费1471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93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段瑞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