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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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本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不作收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