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2项无效。 二、被告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原告***支付计至2020年5月20日止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2398.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18元,减半收取442.59元,由原告***负担10.59元,被告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