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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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中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抗12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 原审被告:湖北中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6764800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中嘉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路北段17号楼5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中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中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黄州法陈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胡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黄检民(行)监[2019]42110000064号民事抗诉书,对该案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