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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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64089.24元;自2020年4月2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42187‰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计4720元,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