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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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唐山燕浩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鑫晶特钢有限公司 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燕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鑫晶特钢有限公司借款24999977.55元及利息614109.09,并以2499997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525%向原告唐山鑫晶特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唐山鑫晶特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冀唐国用(2010)第616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20元,减半收取89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燕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