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路达胜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20813.6元及利息(以36196182.6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以24320822.6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40元,由原告湖北武汉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140元,被告湖北闽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